一、目的
推動本市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二、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當年度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本局於當年度6月30日前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三、補助標準
(一)陽光社區
於本市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戶數10戶以上,總設置容量50峰瓩以上,且每戶設置容量未達30峰瓩。非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每峰瓩補助2萬元,每案最高補助150萬元。
(二)非屬上述類型
(1) 總設置容量在5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瓩,且在10瓩以下者,其5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
(3) 總設置容量逾10瓩,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00萬元。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五、截止申請期限
107年10月31日17時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局綠色產業科(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旨揭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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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聯絡窗口:
電話:02-29673415 / 02-29603456分機5338 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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